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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6月21日电 “山东高法”微信号消息,6月21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关宾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关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号泰安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关宾利用担任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山东省煤田地质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2005年10月至2022年2月,李关宾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万余元。
泰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关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关宾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涉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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