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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近日,济南市政府发布《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在开学及放寒(暑)假等重要时点,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中提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职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歌舞厅、影剧院、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免费取阅;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在开学及放寒(暑)假等重要时点,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依法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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