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网站被篡改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公司的系统被攻击了”
“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
首先谴责的是那些破坏网络环境的黑客
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企业自身的责任呢?
2023年4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网安大队接到上级通报,在办理某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中,发现我辖区某物流公司营业点受到木马病毒攻击导致客户信息泄露。在接到上级通报后,网安大队立即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查处一起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经查,该营业点负责人由于对电脑不熟悉、网络安全观念淡薄,导致一台打印物流订单信息的电脑未安装任何计算机病毒防范软件。该电脑在2023年2月遭受了木马病毒攻击,致使部分客户的信息泄露,因为发现及时,未造成客户数据大量泄露。
该营业点由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营业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作为网络运营者不但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升网络安全技能,更要履行好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不能因为对设备不熟悉就疏于防范,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才是网络服务运营的长久之道。
网警小课堂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余网警提示:
网络运营者一定要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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